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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兰州9月24日电 记者赵志锋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审议了《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出租车经营者不得拒载、营运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若出现这种情况,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草案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核准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在营运区域外驻地经营;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并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按照规定必须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
草案规范了出租车经营权配置方式,规定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已经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有偿出让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出租车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期限届满后,收回经营权并按规定重新配置,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倒卖经营权。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康军介绍,为维护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草案规范了出租车汽车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反映较为敏感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风险保证金,规定最高限额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草案还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